我父亲在2000年时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一直续保至今.保险合同上也没有注明赔偿时应该除开新农合补偿金额.2007年国家开始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们也参加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属于任何保险赔偿,是一种农民自己出资和当地财政补贴融合的基金,对农民是一种民政救助形式;任何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挤占挪用.)
今年我父亲在第九人民医院因消化道溃疡出血进行住院治疗!到出院时共消费金额3200.00元,由于我们是参合农民,医院先进行了补偿,农合补偿800.00元,医院开具了相关证明和医疗发票复印件由我们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平安保险公司受理后7天左右通知我们去领赔偿款,我们却发现赔偿款金额居然是保险应赔偿金额减去农合补偿金额后的数额,这样一来我们应享受的农合补偿变相的被保险公司取得了,平安保险公司以新农合补偿作为第3方补偿减出补偿金额,保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是否侵占了我们参合农民的利益?马哲明总裁对本公司这样的条款允许执行是为了应对金融风暴对公司造成的业绩下滑吗?
走过路过的朋友,帮忙支招!衷心感谢!!!
标签: 平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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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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