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诉称,去年11月中旬,他驾驶桑塔纳轿车与北京九州盛达公司司机李先生驾驶的福田货车相撞损坏。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支付5.6万元修车费后,高先生起诉要求九州盛达公司全额赔偿修车费。
开庭时,九州盛达公司提出,高先生的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申请对桑塔纳轿车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先生的事故车在事故前一日的价格为2.6万元。法院认为,高先生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本身的价值,其请求不妥。最终,法院判决九州盛达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高先生2000元,超出部分由九州盛达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即1.68万元。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按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高先生请求中不合理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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